限高消费令是失信记录吗?


限高消费令并不等同于失信记录,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限高消费令,简单来说,是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二等座以上座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失信记录,是指法院将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除了会被限制高消费外,还会在很多方面受到信用惩戒,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两者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可以看出,限高消费令主要侧重于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而失信记录更强调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一般情况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一定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说,限高消费令并不直接等同于失信记录,但如果被执行人违反限高消费令,就可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留下失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