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否出庭?
我是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最近涉及一个劳动纠纷案件。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资格出庭参与案件审理。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劳动关系协调员到底能不能出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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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否能出庭,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出庭的不同情形。在诉讼活动中,出庭人员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当事人自然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诉讼的人,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从法律规定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如果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案件的当事人,那毫无疑问是可以出庭的。因为当事人是案件的主体,当然有权利参与到整个诉讼过程中。 若劳动关系协调员不是当事人,想要出庭就需要看是否符合成为委托代理人的条件。如果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是可以接受委托出庭的。比如,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公司员工,公司作为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其出庭。要是劳动关系协调员获得了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也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不过,如果不符合上述这些条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就不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与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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