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议是否需要院长签字?
我和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现在双方打算签协议解决问题。但我不知道这个协议需不需要院长签字才有效。我就想搞清楚,到底用不用院长签字呢?要是不签,协议会不会就没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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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医疗纠纷协议时,并不一定需要院长签字。医疗纠纷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它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医疗纠纷协议中,只要该协议是医患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就成立并生效。医院一方不一定非要院长签字,医院其他有授权的代表,比如科室负责人、法务人员等,在获得医院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他们的签字同样能使协议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医疗纠纷协议不是必须院长签字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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