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律上,判断房屋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混同或者其他导致财产性质改变的情况,那么因该房屋获得的赔偿款通常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该房子因拆迁获得赔偿款,这笔赔偿款就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或者虽然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夫妻共同参与了还贷、装修等行为,使房屋的价值有所增加,那么赔偿款的性质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款中可能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屋获得赔偿款,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因为这部分价值的增加是夫妻共同努力的结果。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赔偿款的归属有书面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总之,房屋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资金来源、夫妻双方的贡献以及是否有约定等多种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