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里的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能否分割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双方对这些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么在离婚时,这笔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分割的方法通常是先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总额,然后由双方协商如何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能够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如果在结婚前,一方的公积金账户里就已经有了一定的资金,那么这部分资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是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的。另外,分割公积金时,一般会通过折算成现金的方式来进行。比如,一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另一方较少,账户余额多的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现金补偿。 总之,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先与对方友好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