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是以后果论吗?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里对于间接故意杀人的判定,是不是只看最后的后果呢?我有点搞不清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有间接故意的嫌疑,但最终后果不是特别严重,那还算间接故意杀人吗?我想知道判定间接故意杀人具体是怎么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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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间接故意杀人是否以后果论,首先得明白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判定间接故意杀人并非单纯以后果论。虽然危害后果是判定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考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判定故意犯罪(包括间接故意杀人)需要同时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及后果。 从主观方面来看,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并且对这种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比如,甲为了报复乙,在乙经常行走的道路上设置了一个陷阱,甲知道这个陷阱可能会导致乙死亡,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即使最后乙幸运地没有死亡,甲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未遂。 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的行为与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如果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另外,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在量刑时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那么通常会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来定罪量刑;如果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可能会以故意杀人未遂来处理,量刑相对既遂会轻一些。所以,间接故意杀人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的过程,并非简单地以后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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