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否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


在探讨继承公证是否为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继承公证和房产继承登记的概念。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而房产继承登记则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继承公证被认为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必要条件。原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一规定使得继承公证成为了房产继承登记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情况发生了变化。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继承公证不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唯一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交经公证的材料,也可以选择提交其他能够证明继承关系的材料。 同时,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这意味着,继承公证不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 所以,现在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时,继承公证不是法定的必须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进行继承公证。如果选择不进行继承公证,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好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来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