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查笔录是否属于书证?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事务时,涉及到检查笔录和书证的问题。不太清楚检查笔录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书证,想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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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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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检查笔录和书证是不同的证据类型,检查笔录不属于书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书证的概念。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用上面记录的信息来证明事情。比如合同、信件等,它们上面写的内容能够反映出一些和案件相关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书证是证据的一种。 而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检查时所作的客观记录。它是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这个行为后,把看到的、查到的情况记录下来。像公安机关在检查犯罪现场时做的笔录,就是对现场实际情况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从二者的本质来看,书证主要是依靠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检查笔录是对检查活动的客观记录,侧重于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到的实际状况。所以,检查笔录和书证有着明显的区别,检查笔录不属于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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