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起侮辱性外号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

我身边有人给我起了侮辱性的外号,让我心里特别不舒服。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起侮辱性外号到底属不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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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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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侮辱性外号在通常情况下是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人格尊严涵盖了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给他人起侮辱性外号主要涉及到对名誉权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同时,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起侮辱性外号明显是一种以侮辱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因此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给他人起侮辱性外号会使被起外号者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在社会评价方面也可能受到负面影响。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的名誉,使其尊严受损。 如果遇到有人给自己起侮辱性外号,可以要求对方停止该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若造成了实际的精神损害或者经济损失,还可以依据法律要求相应的赔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是完全合理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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