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绰号属于侵犯什么权利?
我被别人取了很难听的绰号,周围人都跟着这么叫我,让我心里特别难受。我想知道这种取绰号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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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绰号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多种权利,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可能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对你的看法和评价。如果取的绰号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会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例如,给人取“小偷”“骗子”这样毫无事实依据且带有贬损性的绰号,就很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其次,可能侵犯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虽然绰号和正式姓名不同,但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使用某个绰号,或者以恶意的方式使用绰号来代替他人姓名,也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后,可能侵犯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如果取绰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使他人的精神遭受痛苦,即便不符合侵犯名誉权或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也可能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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