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造成他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
我朋友酒后驾车出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现在涉及保险理赔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形下担责的依据和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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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后驾车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担责这一问题,需要从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醉酒驾车包含了酒后驾车达到一定酒精含量的情况。也就是说,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垫付,比如抢救费等费用,但垫付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酒后驾车的致害人进行追偿。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无需赔偿。 再看商业险。一般情况下,各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合同条款中都会明确将酒后驾车列入免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存在酒后驾车这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部分通常是不予赔偿的。这是因为酒后驾车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控制和合同约定,不会对这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酒后驾车造成他人死亡,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会在一定情况下垫付人身伤亡费用并可追偿,财产损失不赔;商业险部分,通常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实际案件中,具体的赔偿情况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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