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是女方的,现在她把孩子送回来不要了,算遗弃吗?
我和前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她,可最近她突然把孩子送回来,说以后不管了。我很无奈,也担心她这做法是不是构成遗弃。我就想弄清楚,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她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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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您说的这种情况里,女方有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意味着她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现在她把孩子送回来不要了,这属于拒绝扶养的行为,但不一定就构成遗弃罪。 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通常来说,像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等情况,会被认为情节恶劣。如果女方只是偶尔送回孩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不构成遗弃罪;但要是长期如此,严重影响孩子的生活、健康成长等,比如导致孩子生活无依无靠、健康受损等,就可能构成遗弃罪。 要是不构成遗弃罪,您也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女方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毕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轻易免除。 相关概念: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扶养义务: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等,一方对另一方在生活上给予照顾、经济上提供支持等的责任。 情节恶劣:在法律上用于衡量某种行为的严重程度,包含多种严重影响被侵害方权益、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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