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职后利用公司客户开展经营是否违法?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掌握了不少公司的客户资源。现在我离职了,打算用这些客户资源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但我又担心这样做会不会违法,想知道在法律上,离职后利用公司客户开展经营到底合不合法,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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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职后利用公司客户开展经营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客户资源如果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例如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才建立起与客户的稳定合作关系,并且对这些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它就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接下来分析不同情形。如果公司的客户资源属于商业秘密,而员工在离职后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利用这些客户资源开展经营活动,那就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商业秘密性质的客户资源开展经营,就可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员工不能利用公司客户开展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利用客户资源经营,公司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然而,如果公司的客户资源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且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员工在离职后利用这些客户开展经营活动,一般不构成违法。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能力、服务等方面的认可而选择与员工继续合作,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总之,离职后利用公司客户开展经营是否违法,要综合考虑客户资源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等因素。在采取行动之前,员工应当仔细评估自身行为的合法性,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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