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媒公司跟主播签合约协议是否合法?

我是一名主播,有传媒公司想和我签合约协议。但我不太清楚这种合约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会不会存在一些不合法的条款。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传媒公司跟主播签合约协议是不是合法的,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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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传媒公司跟主播签合约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合约协议在法律上其实就是一种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传媒公司和主播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合约协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这个合约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传媒公司和主播签订的合约协议如果符合书面形式要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若合约协议中存在一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比如限制主播的基本人身权利、不合理地排除主播的主要权利、加重主播责任等,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当合约协议中有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时,这些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传媒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且存在上述情形,相关条款也会无效。主播在签订合约协议前,一定要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对协议内容有疑问,也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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