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公司拿总部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
我开了一家旅行社分公司,一直用的是总部的经营许可证。但最近有人说这样可能不合法,我有点担心。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讲,旅行社分公司拿总部的经营许可证到底合不合法呢?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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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看,旅行社分公司拿总部的经营许可证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 经营许可证是具有特定指向性的,它是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特定主体符合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条件的一种认可和许可。简单来说,就是只有获得这个证的主体才有资格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也是如此,它是发给特定旅行社的,具有专属性质。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意味着分公司虽然是总公司的一部分,但它在经营旅行社业务时,也需要有符合规定的手续和备案。如果分公司仅仅拿总部的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而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分社的相关登记和备案,就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此外,这种行为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一旦被相关部门查处,分公司和总公司都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因为这种做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不利于对旅游行业的规范管理。所以,旅行社分公司应该按照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设立登记和备案,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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