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时收取物业费合法吗?


在探讨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时收取物业费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几个关键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而交房条件则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符合交付标准的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条件。 从法律规定来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意味着,物业费的交纳是以房屋交付为前提的。 当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时,从法律意义上讲,房屋并没有正式交付给业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实际上并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进行的,未交付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商的控制之下,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对该房屋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质性的管理和服务。所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此时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而不应该向业主收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条件,而开发商未能达到这些条件就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这实际上是开发商没有履行自己的交房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业主有权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交纳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尽快达到交房条件,完成房屋的正式交付。 综上所述,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时收取物业费是不合法的。业主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物业费的问题。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