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评估拍卖有哪些最新规定?


法院评估拍卖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的重要手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保证了评估机构选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其次,评估的流程和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收集相关资料,并按照评估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并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质证明。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然后,关于拍卖的程序。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等内容。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此外,还有流拍后的处理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