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有哪些规定?


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是法院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适用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也就是说,只有在经过合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后,才会进入拍卖变卖环节。 其次,说说拍卖机构的选择。法院通常会通过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这一规定保证了选择过程的公正性和随机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整个执行程序的公平公正。 再者,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这一规定既考虑了市场价值,又给价格调整留出了一定空间,以保障财产能够顺利拍卖出去。 然后,关于拍卖程序。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最后,变卖的相关规定。对于流拍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变卖。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总之,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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