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福利房怎么判?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我们有一套福利房。这房子是单位分的,购房款有一部分是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付的。我不太清楚这种福利房在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判,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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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福利房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福利房的概念。福利房是单位根据职工的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分配给职工的,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一般来说,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福利房。以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产权;以成本价购买的,职工拥有完全产权。 关于福利房在离婚时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福利房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购房款,那么该福利房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先尊重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比如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如果一方对获得福利房的贡献较大,比如其单位分配的房屋,可能会适当多分;同时,会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 若福利房是一方在婚前取得,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购房款,对于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也可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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