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委托法律关系的?
我最近有个事想委托别人帮我处理,想了解下在委托过程中我和受托人都有啥权利和义务。民法典里关于委托法律关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就怕到时候出了问题自己都不知道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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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法律关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见,比如我们委托他人帮忙办理一些事务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委托法律关系有详细的规定。 首先,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就意味着,当你委托别人做事时,你们之间就形成了这种合同关系。 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同时,委托人还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信息和资料等。 而受托人也有其相应的义务和权利。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这是《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等情况。并且,如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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