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有哪些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债务纠纷,对方败诉但不还钱,法院准备强制执行拍卖他的不动产来偿还我的债务。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流程和规定,比如拍卖前会有什么通知吗,拍卖价格怎么定,有哪些特殊情况会影响拍卖之类的,想了解下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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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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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执行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是关于拍卖的启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于不动产,法院会先进行查封,之后才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拍卖。这就好比,法院先把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锁起来”,防止其转移,然后再看要不要通过拍卖来还钱。 在拍卖前,法院有通知义务。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这是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到拍卖过程中。比如,如果有优先购买权人,他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该不动产的权利。 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法院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会根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价格,这个价格就是拍卖的参考价。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评估价格可以为拍卖提供一个相对合理的参考。 在拍卖过程中,会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拍卖不动产经过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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