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不让对方探视是否合法合理?


在探讨离异后不让对方探视是否合法合理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目的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表明,一般情况下,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让对方探视是不合法的。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不让对方探视可能是合理合法的。比如当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原则,可以中止其探望权。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探视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视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视方对子女有暴力行为、虐待行为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判决中止探望。 所以,离异后不让对方探视是否合法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直接拒绝对方探视是不合法的,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对方的探视权,也可能对子女的情感和心理造成伤害。但如果存在法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通过合法的程序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则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双方在探视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