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诉讼费开庭审理是否合法?


在探讨不交诉讼费开庭审理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诉讼费的概念。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是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所说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通常情况下,对于原告而言,如果不按时交纳诉讼费,法院会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法院不再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视为原告放弃了本次起诉。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如果被告不交纳诉讼费,反诉也会按撤诉处理。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进行开庭审理。比如,当事人申请了司法救助,并且获得了批准,那么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情况下,案件会正常进行审理。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另外,如果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是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这类案件法院会正常开庭审理。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不交诉讼费法院通常不会开庭审理,而是按撤诉处理。但在当事人获得司法救助批准或者案件属于不交纳受理费的特别程序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开庭审理是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