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亲口说出是自愿的并录音了,还算强奸吗?
我之前和一个人发生了关系,当时我让对方亲口说了是自愿的,还录了音。但现在对方说要告我强奸,我有点慌,想知道有这个录音的话还算不算强奸啊?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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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时,关键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仅仅依据是否有表明“自愿”的录音。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核心判断标准。“暴力手段”,就是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让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像以杀害、揭发隐私等相要挟;“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比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等。 有表明“自愿”的录音,并不一定能证明性行为是妇女真实意愿的体现。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让妇女在恐惧之下说出“自愿”并配合录音。或者趁妇女醉酒、意识不清时诱导其说出“自愿”。在这些情况下,即便有录音,性行为依然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依旧构成强奸罪。 司法机关在认定强奸罪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录音,还会调查双方的关系、事发的时间地点、妇女事后的反应等。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才能准确判断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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