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由债务人承担是否合理?
在一些债务纠纷案件中,诉讼过程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中止。比如在货款纠纷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案件中止诉讼了,此时对于这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该让债务人承担让人困惑。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判断债务人是否应承担中止诉讼期间利息的具体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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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由债务人承担是否合理,需要根据中止诉讼的事由及具体案情来确定,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首先,来了解一下利息的概念。利息通常出现在借贷合同中,是出借人因存款、贷款等从借用人、银行等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额。它按一定比率依原本数额和使用期限计算,性质属于法定孳息,是因借贷关系所得到的收益。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已结算确定的货款、工程款、劳动工资等,若债务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所欠付的款项会转化为类似于借贷关系中的款项,按规定债务人应支付该款项的利息。 如果中止诉讼与债务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承担。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致使借贷关系无法查清而裁定中止诉讼,后来债务人来法院应诉,经查该债务关系存在,则债务人就应当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 反之,如果中止诉讼的事由与债务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承担。例如在货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货物结算后正逢国家禁止销售该货物(或者禁止当事人这种营销活动),并进行清理整顿,债务人接受货物却无法销售,不能如期支付货款而引起纠纷,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诉讼,但中止诉讼和货物没有销出不是债务人原因造成的,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当承担。但若债务人接受货物后在国家禁止该营销活动前已销完货物,则债务人对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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