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领取失业金两年后被要求退回合理吗?

我之前领取了两年失业金,现在相关部门突然要求我把这两年领的失业金退回。我不太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也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权利让我退钱,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是否合理,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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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已领取失业金两年后被要求退回是否合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清楚领取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领取人不再符合这些条件却继续领取,那就属于违规领取。比如重新就业了但没如实申报,或者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况发生后仍在领失业金。 当出现违规领取失业金的情况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如果是因为违规领取,即使已经领取了两年,相关部门要求退回是合理合法的。 然而,如果领取人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一直符合领取条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被要求退回就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领取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说明要求退回的具体理由和依据,查看相关证据。如果对要求有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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