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还起诉要抚养权合理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给抚养费还起诉要抚养权这种情况是否合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经济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不给抚养费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其次,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本案中,对方不给抚养费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是一个不利因素。如果您能够证明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生活环境等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并且孩子长期跟随您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不利,那么法院大概率不会轻易将抚养权判给对方。同时,您还可以就对方拖欠的抚养费问题,要求法院一并处理,让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总之,法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和您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