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反悔是否有用?
我和另一半签了离婚协议,还没到一个月,现在有点后悔了。想知道在这个时间段反悔,在法律上有没有用,会不会得到认可,对后续的事情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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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反悔是否有用,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比如还处于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未领取离婚证,那么任意一方是可以反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反悔,离婚程序就会终止,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也不会生效。 其次,如果已经过了离婚冷静期,双方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已经生效,此时就离婚这一事实是不能反悔的。不过,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等其他内容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审理后,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反悔能否得到支持,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情形。 总之,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反悔是否有用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离婚协议是否已经生效以及反悔的具体内容等因素。 相关概念: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期限。 可撤销的协议: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协议。例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签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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