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在探讨招聘广告是否为要约邀请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通俗来讲,就是一方发出一个信息,目的是吸引别人来主动和自己谈交易条件。比如商场的促销广告,只是展示商品和价格等信息,邀请顾客来店里购买,而不是直接和顾客达成交易。 与之相对的是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发出要约,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例如,甲对乙说“我以 5000 元的价格把我的手机卖给你”,这就是一个要约,如果乙说“好的,我买”,那么手机买卖合同就成立了。 那么招聘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招聘广告通常只是用人单位发布的,关于招聘岗位、要求、待遇等基本信息,目的是吸引符合条件的求职者来应聘,也就是希望求职者向用人单位发出要约(投递简历)。它并不具备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也没有明确表示一经对方同意即受约束的意思。 不过,如果招聘广告的内容非常明确具体,包含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期限等,并且表明只要求职者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就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招聘广告可能会被认定为要约。例如,招聘广告中明确写着“本公司现招聘一名软件工程师,月薪 10000 元,工作地点在本市某区,合同期限为 3 年,符合条件者请于 3 月 1 日前投递简历,一经录用,立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广告就更接近要约。 如果招聘广告是要约邀请,用人单位发出后又不想招人了,一般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诚信责任。如果招聘广告构成要约,而求职者作出了承诺(如投递了符合要求的简历),那么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总之,判断招聘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要根据其具体内容和性质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