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订单未入住不予取消是否合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酒店‘订单未入住不予取消’的规定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格式条款’这个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酒店的这种‘订单未入住不予取消’规定通常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酒店没有合理地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个不能取消的条款,那么这个条款可能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酒店‘订单未入住不予取消’的规定,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退款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损失,那么这个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和酒店之间的权利义务还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消费者遇到了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入住酒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时,消费者可以主张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要求酒店取消订单并退款。 综上所述,酒店‘订单未入住不予取消’的规定并不一定完全合理,需要综合考虑酒店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以及消费者不能入住的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与酒店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