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确认书规定跳单赔偿是否合理?
我之前通过一家中介看了房,签了看房确认书。后来我不想通过这家中介买了,想自己私下和房东交易。但看房确认书上写了跳单要赔偿,我不太清楚这规定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怎么看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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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看房确认书规定跳单赔偿是否合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跳单”的含义。“跳单”通常指的是买方或卖方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获得了房源或客户信息后,为了规避支付中介费用,而绕过该中介机构直接与对方进行交易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判断看房确认书中跳单赔偿条款是否合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如果中介机构在看房确认书中明确约定了跳单赔偿条款,并且该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等情形,那么一般情况下该条款是有效的。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却绕过中介机构直接与卖方达成交易时,就构成了“跳单”违约,需要按照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赔偿。 然而,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完整、有效的服务,比如没有如实告知房屋的重要信息,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那么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跳单赔偿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跳单赔偿的金额过高,明显超出了中介机构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看房确认书规定跳单赔偿并非一概而论地合理或不合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关键在于审查中介机构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赔偿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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