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以遗弃罪为由起诉离婚吗?


在探讨能否以遗弃罪离婚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遗弃罪和离婚的相关法律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包括因年老、年幼、患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负有扶养义务”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还包括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等。“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回到问题本身,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可以以遗弃罪为由提出离婚的。因为遗弃家庭成员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要以遗弃罪达到离婚目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遗弃行为且情节恶劣。例如,需要提供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来证明自己因患病需要照顾而对方拒绝;提供邻居、居委会等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对方长期对自己不管不顾等。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认定对方存在遗弃行为,进而在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如果遗弃行为构成犯罪,还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总之,以遗弃罪离婚是可行的,但要遵循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