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土地使用税是否记入主营税金及附加?

我公司涉及土地使用税缴纳,在做财务处理时,不太清楚土地使用税是否应该记入主营税金及附加。这对公司的账目核算和税务申报很重要,想知道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没有明确的条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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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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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主营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所以,土地使用税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不是“主营税金及附加”,“主营税金及附加”这种说法并不规范。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也就是说,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时,账务处理为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这样的处理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本和税费情况,符合会计核算的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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