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修改是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我有点搞不清楚法律修改的主体。我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一定职权,想问问是不是法律的修改都由它来进行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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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修改并不完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修改的主体分为不同情况。首先,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修改程序更为严格,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对于基本法律,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通常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法律。不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既保证了基本法律修改的严肃性,又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进行灵活调整的权力。 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这些法律是对基本法律的细化和补充,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具体领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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