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归对方,主贷人还有义务还款吗?
我和配偶离婚后,房子判给对方了,但我是主贷人,我不太清楚自己是否还需要继续还房贷。我担心如果不还会有法律风险,要是继续还又觉得不太合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我到底有没有还款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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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归对方,主贷人是否还有义务还款,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是双方在离婚时对房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或是经过法院判决房子归为一方所有,并且同时约定或者判决房子的所有人继续还贷的,那么房子所有人就要继续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例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房子归女方,且由女方负责偿还剩余房贷,这种情况下女方就需要按照约定还款。 其次,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房产,婚后按揭购房的,双方为共同还贷人。离婚后仅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能解除任何一方的还贷义务的,因此,需要向银行申请变更主贷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贷款买了一套房,离婚后若不变更主贷人,银行仍会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贷责任。 再次,若属于一方个人债务,则由个人偿还。即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为一方所有,那么尚未还清的房贷为个人债务,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判定由个人承担还贷义务,也就是房子所有人离婚后要承担还贷义务。例如,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男方,那么剩余房贷一般由男方偿还。 最后,若双方在结婚后以个人名义买房,银行的还贷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是共同还贷人,一旦双方对此做了约定,离婚时要去银行变更主贷人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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