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承租人是否算赠予?


在探讨变更承租人是否算赠予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变更承租人”和“赠予”这两个概念。 变更承租人,通常是指在租赁关系中,经出租人同意,将原承租人的租赁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的承租人。这种情况常见于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者一些商业租赁场景。在公租房的情况下,承租人一般只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例如,某个家庭以父亲的名义承租了一套公租房,之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儿子,儿子就获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利。 赠予则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具有所有权的物品。比如,父母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过户给子女,这就是典型的赠予行为。赠予行为完成后,受赠人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对于变更承租人,不同地区对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有不同规定,但总体上,变更承租人只是租赁关系主体的变更,不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一般情况下,变更承租人不算赠予。因为在大多数变更承租人的案例中,尤其是公租房的变更,承租人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的变更。而赠予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例如,公租房的产权通常属于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承租人只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当变更承租人时,只是租赁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所以不符合赠予的构成要件。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与租赁相关的附属权益或者补偿等问题,可能会引发关于是否构成赠予的争议。比如,原承租人在变更承租人时,给予新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并且这种给予是无偿的,那么这部分可能构成赠予,但这与单纯的承租人变更行为是不同的概念。综上所述,单纯的变更承租人通常不算赠予,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