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是否以交付为要件?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相关的问题。我不太清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尤其想知道交付是不是留置权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便能更好地处理我的事务,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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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否以交付为要件需要从留置权的概念、成立条件等方面来分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帮别人保管东西或者做了其他服务,对方不给钱,你就可以扣下他的东西,在一定条件下把东西卖了来抵他欠你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而合法占有在很多情况下是基于交付产生的。一般来说,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是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第一个条件来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是通过债务人交付动产给债权人来实现的。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乙基于修理合同合法占有了甲的汽车,当甲不支付修理费时,乙就有可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而这里乙占有汽车就是因为甲将汽车交付给了乙。 所以,从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和实际操作来看,交付往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留置权的成立与交付密切相关。但是交付并不是留置权成立的唯一考量因素,还需要结合其他条件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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