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需要交付?
我在和别人有业务往来时,对方拖欠款项,我想行使留置权。但不太清楚留置权是不是一定要交付才行,不太懂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留置权是否需要交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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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设立需要以占有为前提,但严格来说不叫“交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交付”通常是指一方将物品的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而留置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往往是基于之前的合同关系等合法原因而已经存在的,并非是基于留置权产生而特意进行的交付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强调的是“合法占有”,这种占有可能是在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当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用时,保管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所以,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专门的交付行为,但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占有他人动产,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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