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否不作为破产债权?


在探讨违约金是否作为破产债权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破产债权和违约金。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对这个企业拥有的合法的要钱的权利。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这里并没有明确将违约金排除在可申报的债权之外。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的。因为违约金是基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一种赔偿责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就已经确定或者可能确定的债权。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B公司违约,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支付A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B公司破产时,A公司就可以将这笔违约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虽然违约金不在此列,但如果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受到调整。 此外,如果违约金的产生是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违约行为,那么一般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因为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处于特殊的管理和分配状态,此时产生的违约金可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所以,违约金通常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要考虑其合理性以及产生的时间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