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究竟该如何认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伤亡赔偿的事情,遇到了因公死亡和因工死亡认定方面的困扰。不太清楚具体要怎么区分这两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像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认定的流程又是怎样的,都不是很明白,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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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与因工死亡的认定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方面**:因公死亡通常是指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死亡的情况。例如,警察在执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遭遇危险不幸牺牲,就属于因公死亡。因工死亡则是指职工在企事业等组织中就职时,由于工作原因而死亡。比如,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时,因建筑物坍塌而死亡,这就是因工死亡。此外,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或者交通等事故伤害而死亡的,也属于因工死亡。 **主体方面**:因工死亡的死者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例如,工厂的工人、公司的职员等。而因公死亡的死者可以是任何公民,但更侧重于具有公务人员身份的人,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等。 **法律依据方面**:对于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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