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我最近对借款合同有点疑惑,想弄清楚借款合同到底是不是双务合同。我在生活中涉及到一些借款方面的事情,不太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样的,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款合同能不能算双务合同,想了解这其中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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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合同。 在一般的有偿借款合同中,也就是有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比如在个人与银行的借款交易中,银行作为贷款人有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款项的义务,同时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借款人有取得借款的权利,同时负有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双方都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下属于双务合同。 然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为无偿借款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单务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当合同成立后,只有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出借人并不负担合同上的对待给付义务(比如出借人没有必须要做的对应行为),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行为属于先合同义务,并非合同生效后的义务。所以这种自然人之间的无偿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 。 综上所述,有偿的借款合同通常是双务合同,而自然人之间无偿的借款合同一般是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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