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变长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在探讨试用期变长的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看看自己是否适应这份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当合同中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这种情况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就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试用期变长这种情况,一般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超出法定试用期的那部分期限,应当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来对待,劳动者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等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例如,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最长为二个月,如果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那么多出来的一个月就不能按照试用期工资发放,而应按照正常工资发放。所以,试用期变长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只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