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婚内房屋赠与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赠与协议的成立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赠与协议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这意味着所赠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那么该赠与协议无效。例如,一方企图将偷来的房产通过赠与协议给予另一方,这样的协议显然是无效的。 其次,赠与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同时受赠人也需要有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协议不成立。比如,一方在被胁迫、欺诈等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房屋赠与协议,就是无效的。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对于赠与房屋的情况,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把房产证给了受赠人,受赠人也实际居住使用了该房屋,这种情况下赠与是有效的,只是需要补办过户手续。 此外,如果夫妻在婚内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其名下财产权属做出特殊约定,那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例如,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将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 最后,若赠与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该赠与协议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房屋赠与配偶,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该赠与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