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精神病人嫁一家又一家是否属于骗婚?
我家这边有个情况,有户人家把有精神病的女儿嫁给不同的人,嫁了好几家。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义,这算骗婚吗?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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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用精神病人嫁一家又一家是否属于骗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骗婚的概念。骗婚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从通常理解来看,骗婚是指一方以骗取对方财产、身份利益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另一方结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精神疾病,如果达到了严重影响婚姻生活、无法正常履行夫妻义务的程度,一般可以认定为重大疾病。 当用精神病人嫁一家又一家时,如果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精神病人患有重大精神疾病这一事实,另一方在知晓后,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从这个角度看,它符合以隐瞒重大事实的方式缔结的婚姻情形。 另外,若这种行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可能涉及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在嫁女过程中,收取了高额彩礼等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用精神病人嫁一家又一家,如果存在隐瞒精神疾病事实、骗取财物等情况,可能既涉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隐瞒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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