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做了一次医疗事故鉴定,但对结果不太满意。现在有人建议我再做一次鉴定,可我不确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不是必须要经过两次。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强制要求,到底需不需要再做第二次鉴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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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意味着首次鉴定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而启动的。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是给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途径,但并非是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那么就不需要进行第二次鉴定。只有当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满意,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时,才会启动第二次鉴定程序。 所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两次鉴定不是必需的流程。是否进行第二次鉴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的态度和意愿。如果对首次鉴定结果认可,就无需再进行第二次鉴定;若有异议,且符合规定,就可以申请再次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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