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里辞职了还有工资吗?


在厂里辞职后,通常是有工资的。这背后蕴含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法理逻辑。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为劳动者获得应得工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 从法理逻辑来讲,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基于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劳动者在厂里工作期间,为厂里创造了价值,付出了时间和精力,获得工资是其应有的权利。当劳动者提出辞职,结束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能剥夺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所对应的工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