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
我和前夫协议离婚了,离婚的时候没提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儿。现在我越想越觉得委屈,因为他在婚姻里有过错,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我就想问问,这都协议离婚了,我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不合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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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的精神带来了严重伤害,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自己精神上的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说的损害赔偿就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在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是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来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之后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一旦做出了放弃的意思表示,就不能随意反悔。 所以,协议离婚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关键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在协议离婚时有无放弃相关权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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