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属于无效婚姻?

我对象有精神病,我们已经结婚了。我现在担心这段婚姻是不是肯定无效。不知道法律上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怎么判定的,是只要有精神病婚姻就无效,还是有其他条件呢?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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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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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为无效婚姻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简单来说,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这种婚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 根据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这里面并没有直接提及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精神病属于重大疾病范畴,而患病一方在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那么另一方有权在知道后的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并非自动无效,而是要由未患病方主动向法院请求撤销才会失去效力。 所以,精神病患者的婚姻并不一定是无效婚姻。只有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婚姻才会被判定为无效。而对于精神病患者婚前隐瞒病情的情况,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婚姻,但这与婚姻直接无效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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