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分立是否能免除拖欠药品货款的违约责任?
我给一家医药公司供应药品,这家公司一直拖欠货款。最近听说他们公司要分立了,我担心他们借此逃避责任,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医药公司分立后,之前拖欠药品货款的违约责任会不会就不用承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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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医药公司分立能否免除拖欠药品货款的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公司分立,它指的是一个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而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药品买卖交易中,医药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当医药公司发生分立时,对于其在分立前拖欠药品货款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债务。 简单来说,假如医药公司A分立成了医药公司B和医药公司C,在分立前A拖欠了供应商的药品货款,那么在没有与供应商达成其他约定的情况下,B和C都有义务偿还这笔拖欠的货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供应商既可以要求B偿还全部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C偿还全部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B和C共同承担。 所以,一般情况下,医药公司分立并不能免除其拖欠药品货款的违约责任。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和违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供应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相关的合同、供货凭证等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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