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无效?


在商业活动中,“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指商家在促销活动、格式合同等中声明对相关内容具有最终解释的权利。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类条款通常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商家借此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实际上是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平等的原则,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当消费者遇到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侵犯自己权益时,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比如与商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投诉,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不能成为商家逃避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挡箭牌。





